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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纠纷】唯一房屋被执行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6
浏览量:640
唯一房屋被执行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王先生向好友巴先生借款80万元经商,后因生意亏损而无法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巴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先生还款。
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巴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巴先生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王先生名下一套150平方米的房产,后,又依法发出了拍卖公告。王先生认为,前述房产是其唯一住房,并且,是他和妻儿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请求停止对该房的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巴先生承诺:将保障王先生及其妻儿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如果只有一套房屋,该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面积”后,依然可对该房予以执行。
在实务中,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等方式,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权益,同时兼顾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的居住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最新规定看,被执行人即使只有一套房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该房依然可被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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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谷林树
  • 执业律所:
    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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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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