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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xx涉嫌盗窃犯罪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9-11 09:49 浏览量:257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9月11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窦XX,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窦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窦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窦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1:

通许县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通公(刑)释字【2015】0221号

通许县看守所

窦xx ,(性别,出生日期 1975年10月27日 ,住址 河南省尉氏县xx乡xx村x组 ,因 盗窃 ,于 2015 7 3 日被执行 拘留 ,现因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 条之规定,予以释放。

(通许县公安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附2: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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