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亲办案例
柏某被诉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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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应邀参加某电视台的某谈话类节目时,被告柏某作为该节目嘉宾,对原告发表了“披着道德外衣的社会蛀虫”的评论,是对原告的恶意诋毁和人身攻击,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某电视台对其播出的节目未尽到审查义务,将带有对原告侮辱性的内容进行播放,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争议焦点:本所郭悦律师作为被告柏某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审理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证明被告柏某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1、该节目属于公开播出的谈话评论类节目,被告作为节目嘉宾,参与节目录制,有权利和义务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在主观上不具备损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意图,原告作为节目的参与者,作为一个理智的人,被告的发言并不在其预料之外,而且也是根据被告的言行做出;2、结合全部节目内容看,被告的发言始终是围绕节目主题展开的,其发表此段言论,是在播放了原告的行为导致妻子孩子生活困难,而原告则认为“这是正常的”情况下,发表的相关评论,目的是指出原告不尽家庭责任是不道德的,并不存在恶意贬低和损害原告名誉的动机;3、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并没有发现原告的社会评价因为被告的言论而降低。事实上,原告的亲属朋友从一开始就不支持他,在网上原告也一直有一系列的负面报道,其本身也没有那么大影响力,因而并不能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与被告的言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可被告提出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郭悦律师重申了一审中代被告发表的上述观点,上诉人也就是一审原告未能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
审理结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宋一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人及是否因该损害行为对被损害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本案中,被告的言论是在特定情形下发表的,其主观只是就是论事,并无恶意贬低或损害原告名誉的动机,其言论也就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同时,由于原告在客观也无法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举证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证据支持,也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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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一祺
  • 执业律所: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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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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