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亲办案例
被控故意杀人的訾某某辩护使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0
浏览量:670
案情简介:被害人杨某于2005年4月18日晚被人用刀刺死。2013年8月,訾某被公安机

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指控訾某曾于2005年杀害杨某。
争议焦点:本所宋一祺律师、郭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阅卷,发现了本案证据

存在的疑点:在整本案卷中,除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外并无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水果刀,

并未找到。只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床上找到一把刀鞘,但是并未将刀鞘与死者伤口进行

比对鉴定,也无法证明被害人身上的刀伤是出自这把刀鞘的刀。刀鞘上也未取得专属

于被告人的信息,且被告人在辨认时也未辨认出自己的刀鞘,因此无法证明该刀鞘属

于犯罪嫌疑人所有。辩护人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指出上述合理怀疑。检察

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在法庭审理中,二位辩护人律师根据上述合理疑点,为被告人訾某某进行了无罪辩护

。同时指出即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全案只有被告人一人的口供)被告人也有

如下应当从轻的情节:1、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前,杨某对訾某进行了侮辱和殴打;2

、家属积极赔偿,虽然訾某家的经济条件非常差,但是家属愿意全力以赴进行赔偿,

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受到的伤痛;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根据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大队

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平时是一个老实、孝顺并且认真工作的孩子,希望法庭

给予他重新做人、回馈社会的机会。
审理结果: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被告人訾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律师点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因之

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也有本质的区别。在本案中,辩护人之所以能将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的案件,通过辩护工作让法院部分接受律师的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定案,关键在于律

师在阅卷中,发现司法机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合理疑点,并围绕这些证据上的疑点

展开辩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到了律师的意见,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

更为故意伤害罪,取得阶段性成功。在随后的法庭审理中,坚持了案件存在合理疑点

的无罪辩护意见,同时为审判预留退步,引导法院注意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最终为訾

某争取到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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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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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一祺
  • 执业律所: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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