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某公司诉某花超市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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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原告是一家针对超市的商品供货公司,被告某花某蜂为大型超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并约定相关的服务费、广告费、返利比例等事项。但是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扣点比例扣除费用,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巧立收取各项不合理费用。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涉及票据众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账目不认可,也不配合查账,由于费用问题,双方也没有对账目进行司法审计,但原告已经将所有来往票据数额计算清楚,被告也并不否认,但一审法院以不是专业机构,无法做出认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宋一祺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律师,在二审审理中指出,一审法院以账目众多,无法认定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是不合理的:1、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双方往来的账目,因为时间较长,涉及的账目比较多,但是原告已经将账目进行整理,提交法院。2、账目虽然较多,但在真实性已经获得双方确认的情况下,需要做的仅仅是核对账目,进行数字的简单加减而已,并非需要进行复杂计算的审计工作,上诉人认为法院有能力对此进行审核,而法院以账目多而不对此进行审核,违背了法院依法审查的职责。3、无论如何,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解决民事纠纷是法院的职责,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不应以自己不具备相关知识为由,拒绝审理案件。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自己不是专业的审计机构为理由,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将诉诸于法院的民事纠纷推回给当事人,使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背离了法院的基本职责。
审理结果: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请,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是法院的职责,在本案中,法院在能通过简单加减即能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以自己不是专业的审计机构为理由,在未将案件事实审理清楚的情况下,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有失公平。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是合理的。
律师建议:在本案中,原告由于没有专业会计人员,账目不清,而且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了在诉讼中遇到困难,无法顺利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账目的管理,要有保留证据意识,当权利收到侵害时,要及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解决,避免因时间过久造成证据缺失,导致部分缺乏职业道德的人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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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一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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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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