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广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刘华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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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2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2009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林闻娥、朱恒强,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林闻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地铁五号线窖口站冒充被害人莫某表哥的朋友,将莫某骗至中山八路。后被告人陈某以接人的车辆被查扣,急需用钱赎回为借口,将被害人莫某的农行卡插入ATM机内查询卡内金额,并得知被害人莫某告知其的密码,再以其没带银行卡为由,骗使被害人莫某将该农行卡1张(卡号:62×××75)交给其提款。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到附近的一间民生银行ATM机,分五次取出人民币11600元并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因诈骗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确定宣告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林闻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案情,自愿认罪。2、被告人陈某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经济困难,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还所骗款项11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地铁五号线窖口站冒充被害人莫某表哥的朋友,将被害人莫某骗至中山八路。后被告人陈某以接人的车辆被查扣,急需用钱赎回为借口,将被害人莫某的农行卡插入ATM机内查询卡内金额,并得知被害人莫某告知其的密码,再以其没带银行卡为由,骗使被害人莫某将该农行卡1张(卡号:62×××75)交给其提款。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到附近的一间民生银行ATM机,分五次取出人民币11600元并逃匿。
201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黄某凤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11600元给被害人莫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供认在案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光盘及视频录像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陈某照片的笔录,被害人莫某的收条及谅解书,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黄沙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遂溪县公安局乐民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9)天法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林闻娥关于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红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倩
吴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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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华广
  • 执业律所: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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