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坚为其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上虽仅有被告签字,但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该份合同系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签完字就交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忘了签字,现在原告起诉,为保证证据完整性也未事后补签,但是事实上原告已经依照合同条款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且被告答辩状中也承认其按照合同条款对本案账户进行操作,充分说明该份合同现已实际履行了,该份合同应当是成立的且有效的。
第二,到期结算问题。该协议于2013年4月24日到期,到期后结算方式,该协议并未约定。结算是一个双方行为,双方都可以主动提出,原告不提出的原因下面代理人会说明,但是被告既然如答辩状中的主张,也应当主动地早早地提出结算,而不是等到现在原告起诉后再试图以此抵消我方的诉讼请求。此外,被告作为期货投资的专业人才,操作原告提供的资金,从社会惯例和正常的逻辑关系来说,被告应当主动与原告联系,包括报告协议履行状况,提出下一步的操作建议等等,但是迄今为止,什么都没有。
第三,对于原告是否操作过账户问题,代理人认为这根本不是问题,事实上也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假设原告要自行操作账户那还需要被告做什么,也根本没必要找被告签这么个协议。另外,原告本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不可能在资金交予他人打理后再自行去操作,哪怕中间出现什么问题也会按照约定的流程进行,尤其是在协议到期双方又趋向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这是更不可能的事情。这是原告作为C的法人代表这样的身份,以其多年的待人处世和管理企业的经验、方式决定的。
第四,至于原告为何不主动与被告结算,从交易记录中可以反映出来,2013年4月24日当天,该账户尚且持仓2笔,合约代码分别为*****和*****,该两份合约直至2013年6月3日和2013年6月25日才卖出,该两份合约总价几乎动用了账户的全部资金。同时我和可以看到这期间,包括2013年4月24日当天在内,大量的交易操作,不间断直至2013年11月20日结束,被告虽然现在主张当时要结算,但是与其行为完全不符。在这种账户操作持续,而且几近满仓的情况下,相反,正式原告反复要求被告停止操作,要求结算,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我行我素。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双方协议约定,协议到期后仍不顾劝阻继续操作账户,致使原告利益受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代理律师: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