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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答辩状
来源:陈曦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399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8年相识,后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21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9721 日生育儿子魏XX。

结婚后,答辩人更加用心经营生意,被答辩人也全力支持答辩人,成为答辩人的贤内助。婚后我的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三口人其乐融融。2001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用辛苦积攒的储蓄,在呼市繁华地段—长乐宫附购买了商业住房一套,并一直居住到现在。

此外,现在孩子已经16周岁,上高中一年级。孩子正处于青春期,情感十分敏感,加之孩子学业压力大。答辩人基于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完整的家庭环境的爱子心切,与被答辩人悉心维护婚姻关系。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1年以来分居至今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孩子一家三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06年左右,由于家庭生活条件富裕,被答辩人出现经常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情况,并且经常深更半夜回家,不仅如此还学会了抽烟、喝酒等恶习。有一次被答辩人又去娱乐场所玩耍,孩子打电话询问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谎称自己在单位加班。但是当孩子亲自跑到被答辩人单位,并没有找到。直到第二天晚上被答辩人才回到家中,面对孩子强烈的质问,被答辩人生气摔门而去。从这以后,被答辩人就经常隔三差五的离家几天,之后又返回家中就跟没事一样,跟我和孩子一起生活。

即便如此,答辩人至今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答辩人至今仍然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答辩人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让孩子在残缺的家庭中度过美好的青春年华。

三、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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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曦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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