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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数额特别巨大的成功辩护

作者:自开溶  更新时间 : 2015-09-08  浏览量:1447

【案情简介】

刀某某,女,1964年生,云南省宁洱县人,系宁洱县某行政单位会计。20077月至20142月期间,该单位的出纳何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工作之便从刀某某负责的四个对公账户挪用公款323笔,合计人民币32678456.51元。一审法院认为刀某某身为某行政单位会计,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对出纳的监督、制约职责,于2015215判处刀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刀某某提出上诉,并聘请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自开溶律师为其辩护。

二审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

辩护人自开溶律师提出:1、挪用公款的出纳何某某同时管理该行政单位预留在银行的两枚印章是其挪用公款得逞的主要原因。2、该行政单位财政集中支付平台的两把密钥匙由何某某一人管理,且财务股股长自己的登录密码让何某某知道,是何某某挪用零余额账户资金得逞的决定因素,也是长期挪用公款而未被察觉的根本原因。3、何某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是通过私刻印章伪造原始票据的方式进行的,上诉人刀某某无法辨别何某某所提供的原始票据的真伪,已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且宁洱县审计局于200712月和20117月两次对该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都没有发现何某某挪用公款的问题,证明了何某某伪造的原始票据在审核过程中是无法辨别真伪的。4、上诉人刀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其个人过错较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据此提出请求给予上诉人刀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二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刀某某身为宁洱县某行政单位预算外支出户、单位预算外收入户、财政预算拨款户、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户的会计,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银行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利息回单、报表及做账单据等不认真核对,致使该行政单位出纳何某某利用管理财务专用章、个人私章、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平台的会计、出纳两个“密码狗”及其密码之便从上诉人负责的四个对公账户挪用公款323笔,合计人民币32678456.51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辩护人自开溶律师提出的第13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第4点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刀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个人过错较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请求给予上诉人刀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原一审法院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对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2做出(2015)普中刑终字第53号判决书,改判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量刑起点不高,但本案的难点在于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虽然刀某某投案自首,但仍不能抵过,且本案共有75册卷宗,堆叠在一起高度超过一米五,阅卷量非常大。案发时刀某某51岁,再过四年即可退休,而当地政策规定,如果被判处刑罚,就要被开除公职。所以刀某某的预期目的就是为了保住公职,而保住公职的途径只有被判决无罪和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从案情分析,判决无罪不现实。所以在一审判二缓三的情况下,二审通过努力,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辩护人:自开溶,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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