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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某公司与山西某矿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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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月**日签订《****公司石灰石供应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2011年*月**日开始至2014年*月**日止,原、被告共同合作经营****公司石灰石供应项目,项目总投资32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30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与****公司供应项目均需由原、被告共同协商开发,每一方都不得擅自与****公司签订其他项目的合作,如有违反,违约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开始阶段双方合作也较为顺利,但到2012年底,被告开始拒绝与原告继续合作,不但单方面中止了与原告一起合作经营****公司石灰石供应项目,而且擅自与****公司签订了其它项目。

 该案为一起合同型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联营是法人型联营,第52条规定的是合伙型联营,第53条规定的是合同型联营。联营企业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认定较为复杂。此案经过白律师的多方取证,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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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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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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