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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两人 终获缓刑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量:205
撞死两人 终获缓刑作者:林圣全 时间:2011-01-25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秀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委会卜罗村。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茀智、王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孙军及其辩护人林圣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3日8时2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琼01-30725号金鹿牌大中型拖拉机,沿国道224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19公里+900米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向右冲驶至西侧路边,导致该车前部撞到正在路边作业的海口公路局工人林平和王玉梅,接着该车连续撞断两棵路边的树木后右侧翻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110和120求救。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林平和王玉梅已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平和王玉梅没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梁居泽的证言,到案经过,通话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2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梁某某的父亲梁某某向被害人林平、王玉梅的亲属陈汉胜、柳春贞等人赔偿了178000元,总共合计赔偿200000元。陈汉胜、柳春贞等人向本院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调解笔录、收条、谅解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琼 审 判 员 陈成军 人民陪审员 陈玉婷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刚 办案小结 接案时间: 2010年5月25日 案由:交通肇事罪 委托人:梁学跃 辩护律师:林圣全 结案时间:2011年1月5日 处理结果: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2010年4月13日8时2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琼01-30725号金鹿牌大中型拖拉机,沿国道224线自北向男方向行驶至19公里+900米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向右冲驶至西侧路边,导致该车前部撞到正在路边作业的海口公路局工人林平和王玉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110和120求救。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林平和王玉梅已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平和王玉梅没有责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体会: 本案虽然致死两人,按照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基准刑为4年,作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充分挖掘梁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阐述其在家庭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尽力拼凑并赔偿了受害人约三分之一的损失,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官的同情,最终以判三缓五结案,取得满意效果。 下面是我的辩论观点: 一、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一)梁某某犯罪前其品行端正,无任何犯罪前科 作为农村青年,梁某某洁身自好,不结交不良青年,不吸毒赌博,早早承担起家庭责任,开车拉砖挣钱来养家糊口。梁某某在村内的表现也深得村民认可,村党支部将其作为入党对象予以培养。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没有想过逃避法律责任,而是第一时间通知了医院和公安,抢救他人。 (二)梁某某系家中顶梁柱,仍需承担抚养及赡养义务 年满25周岁的梁某某,与没有工作及任何经济来源的妻子共同抚养家中父母及抚养一个刚满一周岁的女儿。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女儿尚小,需要父亲去养育。因梁某某的过失,已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残缺,而梁某某的入狱,无疑给自己的家庭也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结合以上第二点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因为被告人无其他加重情节,故其基准刑应为三年。 二、被告人梁某某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梁某某立即拨打了110,等待警察到达事故现场,主动如实交代案发经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使得公安机关得以迅速侦破案件。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主动拨打110投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鉴于本案被告人积极自首的情节,我认为应该减刑40%,即减少1年2个月12天。 (二)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从案发后的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庭审,梁某某都表明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后悔。从几次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都能看出,梁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曾有过翻供。在会见过程中,梁某某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感到极其后悔,并表示愿意从经济上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梁某某具有极好的认罪态度,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即减刑3个月18天。 (三)梁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请求对被告人梁某某减轻处罚的请求书。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鉴于本案情节,取其中间值25%,即减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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