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张**、闫**)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一)定性问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樊**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3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樊**持刀将张**头部、左肩部、胸部砍伤,将拉架的闫**背部砍伤。经鉴定,张**人体损害程度为轻伤(偏重),闫**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量刑问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樊**应该从重处罚。其理由如下:
1.主观恶性强。因邻里纠纷,便先用棍子打,后用菜刀砍。且下手凶狠,直接砍向被害人张**的头部和胸部;
2.社会影响大。在集贸市场上,用菜刀连砍两人,致使一人轻伤,另一人轻伤偏重,社会影响恶劣;
3. 没有悔罪表现。对待被害人及亲属没有丝毫歉疚与悔改的诚意,没有对受害人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没有调解赔偿的诚意,不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4. 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此原告强烈要求应当对被告人樊**予以从重处罚。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张**的具体损失共计73039.04元。具体计算为:
1.医疗费41283.54元,见票据;
2. 误工费7805.5元,河北省2013年批发和零售业年均工资为28490元,日均工资为78.55元,按休息100天计算;
3. 护理费900元,见票据;
4. 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实际住院15天,按河北省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
5.营养费500.00元,出院记录中明确要求,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6. 交通费1000.00元,救护车收费440元,其他交通费用560元实际发生但没有票据;
7. 鉴定费 800元,见票据;
8. 后续治疗费20000元。出院记录明确要求,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并且刀口业已发炎,今天去北京右安门医院诊治。
闫**的具体损失共计14217.64元:
1. 医疗费6133.64元,具体见票据;
2. 误工费2374元,按一个月计算;
3. 护理费300元,住院6天;
4.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6天;
5. 营养费300元,需加强营养
6. 后期治疗费5000元,仍需后期复查和诊疗。
以上二人损失合计87256.68元。
审判长、审判员,任何人的身体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持刀连伤两人,且下手凶狠,毫无悔过之意,主观恶性很强。我们再次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追究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和愿望。
代理人:王国军律师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