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凤标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损害赔偿案例之一 ---- 侵权赔偿
来源:莫凤标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24
浏览量:844

民事损害赔偿案例之一

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已经发生实际损害事实,

并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被告均系出租车司机,2005726日凌晨,原告驾车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候客。因原告不服从儿童医学中心保安人员对医院内候车的管理而发生纠纷,此时恰逢被告驾车进入,应医院保安的要求,被告念原告与其乃同一出租车总公司的同行,下车规劝原告。岂料原告非但不听劝告,相反对被告破口大骂,并趁被告不注意时,打了被告一记耳光。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纠纷中,原告有皮挫伤。

原告状告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达5000余元。对此,原告出示验伤单、病假单、药费单据佐证,并申请暂居地的邻居作证。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经申请法院调查令,向上海农工商出租汽车公司调查原告车辆的运营情况,出租汽车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卡记录表明,在原告所谓的病假期间,该出租车正常运营。对此,代理律师认为:引发纠纷的过错在于原告不服公共场所的合法管理,被告规劝原告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出租车辆正常运营,没有误工损失。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纠纷中,原告有过错;在原告病假期间,原告无论请谁代为驾驶,均要付出代价,可计入原告的损失。据此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2.56元;赔偿误工费2,49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123元。

根据损害赔偿据实赔偿的原理,律师代理其上诉,指出:原审的错误在于将没有实际发生的所谓损失,建立在一个如果请人代驾的话也要付出代价的假设上,而损害赔偿必须建立在已经发生实际损失,并且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本案件的代理,律师强烈感觉到在基层法院的诉讼中,往往不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非,而是从所谓的同情受害人着手,置法律明文规定甚至基本法理于不顾。作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代理律师,不仅仅是被动地通过质证来辩白和抗辩,更要积极主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损害事实究竟是否真实发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捍卫法律的公正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032

【审 判 员】宋利英

【代理律师】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莫凤标 周建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

【审 判 员】周啸 马丽 孙春蓉

【代理律师】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莫凤标 周建云

 

整理:莫凤标 律师 手机:1360 188 3147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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