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案例之一
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已经发生实际损害事实,
并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被告均系出租车司机,
原告状告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达5000余元。对此,原告出示验伤单、病假单、药费单据佐证,并申请暂居地的邻居作证。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经申请法院调查令,向上海农工商出租汽车公司调查原告车辆的运营情况,出租汽车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卡记录表明,在原告所谓的病假期间,该出租车正常运营。对此,代理律师认为:引发纠纷的过错在于原告不服公共场所的合法管理,被告规劝原告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出租车辆正常运营,没有误工损失。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纠纷中,原告有过错;在原告病假期间,原告无论请谁代为驾驶,均要付出代价,可计入原告的损失。据此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2.56元;赔偿误工费2,49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123元。
根据损害赔偿据实赔偿的原理,律师代理其上诉,指出:原审的错误在于将没有实际发生的所谓损失,建立在一个如果请人代驾的话也要付出代价的假设上,而损害赔偿必须建立在已经发生实际损失,并且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本案件的代理,律师强烈感觉到在基层法院的诉讼中,往往不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非,而是从所谓的同情受害人着手,置法律明文规定甚至基本法理于不顾。作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代理律师,不仅仅是被动地通过质证来辩白和抗辩,更要积极主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损害事实究竟是否真实发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捍卫法律的公正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032号
【审 判 员】宋利英
【代理律师】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莫凤标 周建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号
【审 判 员】周啸 马丽 孙春蓉
【代理律师】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莫凤标 周建云
整理:莫凤标 律师 手机:1360 188 3147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