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某、被告臧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在马鞍山市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臧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被告及其家人脾气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令原告无法忍受。原被告自2009年开始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律师代理原告,该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抚养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