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非法经营罪(经律师努力,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介绍:
南雄市余某某私下与戴某信达成协议,由余某某拿出自己家的一块宅基地,再由戴某信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投资建设。建成后,该栋楼房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楼高8层。后由余某某分给戴某信7套住房及6间材房以抵戴某信的72万工程款.但均没有办理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手续。
2011年10月24日余某某被南雄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批捕。2012年6月1日家属由韶关南雄市来到广州委托胡志海律师为余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案情分析:
胡志海律师分析后认为,这种“联合建房”模式,又叫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经营者存在违法,但是,这类行为适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呢?
其实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表示:“你院(贵州省高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地省高院下发通知,认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在胡律师团队经过大量辛苦曲折的工作后,南雄市检察院终于决定对余某某不做犯罪处理,不予起诉!
法条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表示:“你院(贵州省高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