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海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盗窃案
来源:胡志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2
浏览量:395

张丽盗窃案

案情介绍: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均属化名。)

张丽,女,19岁,高中学历,广东梅州人。2008年高中毕业后来广州投奔其姐姐张玲,并和姐姐居住在一起。20093月通过姐姐的朋友介绍去到广州一家贸易公司做文员,主要工作是打扫卫生以及为公司交纳电费水费房租等各种杂费。20095月因不服其姐姐管教(其深夜不归),张丽与其姐姐大吵一架后搬出姐姐家,自己在外租房住。张丽利用工作便利,知道银行卡的存放位置,乘老板出差之机,拿出钥匙打开办公室抽屉盗出银行卡在银行取走2500元,后其老板回来在打存折本的过程中发现在其出差期间有人偷取了2500元钱,于是询问张丽,但张丽拒不承认并编造谎言来欺瞒,其老板逼不得已后报警。

案情分析: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辩护人胡志海律师初步判断张丽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判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仍然需要律师努力才能达到。在其姐姐委托后律师开始介入工作,先是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丽,通过张丽的叙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律师对本案有了更大的把握性。胡志海律师先是建议其姐姐张玲赔偿被害人2500元钱,并想办法取得被害人(公司老板)的原谅。次日,在律师陪同下其姐姐来到公司向公司老板做了诚挚的道歉并退还了2500元钱,在律师多次向被害人劝说以及向其解释判刑对一个花季少女的危害性后,老板终于同意接受道歉,并愿意出具原谅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明,为此,第一阶段的工作顺利的告一段落。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该案件由警方侦查完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收这个案件的是天河区检察院的张检察官(对张检察官工作态度和人性化的办案风格,律师和家属都非常钦佩),在跟张检察官多次沟通并向其详细说明本案的特殊性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辩护意见书》、被害人(公司老板)写的书面原谅书(求情书),2500元赔款收据。

审判结果:

检察院对张丽决定不予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以上内容由胡志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志海律师咨询。
胡志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楼1207/1208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志海
  • 执业律所: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楼120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