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欢欢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例
来源:桂欢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量:399
本案原告林某及被告朱某均马鞍山人,原、被告于20081215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719日向花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于201352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律师代理原告方,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调解离婚
以上内容由桂欢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桂欢欢律师咨询。
桂欢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7好评数2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桂欢欢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