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复议请求成立不是受理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
来源:王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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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河北省X市X区的被拆迁户,因其房屋被政府强拆,王先生委托了北京的拆迁律师王光辉律师、李小乐律师作为其拆迁案件的代理人,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发现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在其住宅附近施工,律师代理王先生向X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要求其对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某有限公司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却未对两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也未给王先生任何回复。

针对X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不作为行为,两位拆迁律师代理王先生向X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却作出承政复不字(201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查处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不是建设单位为由,决定对王先生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随后,二位拆迁律师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市人民政府立即受理王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光辉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律师指出:一、原告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应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被告作出本案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属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也对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以上条件,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属行政不作为。二、被告作出本案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答辩状中和在庭审中一直强调,其作出本案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理由是被告认为原告的复议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被告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复议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的问题,属于实质审查的范畴,是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才需要审查,并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问题。另外,未经受理、被申请人答辩、举证,也无法判断原告的复议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被告仅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认定原告的复议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并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在裁判文书中完全引用了王光辉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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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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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光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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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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