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方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不能随便,保留证据是关键!
来源:朱小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9
浏览量:886

导读:民间借贷比起银行,更容易贷款。现实中,发生在亲戚、同学、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法律意识,容易发生纠纷。


案例简介一:谢某于2013年6月1日借给李某共计200万,其中100万现金,剩余100万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李某。同时,李某写下借条,借款200万且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并在借款人处签上名字。约定还款期到期后,李某只偿还了10万元。2014年9月,谢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借款并偿还利息。庭审中,通过银行转账的100万,谢某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剩余的100万因为是现金支付,谢某无法对其证明。而李某对谢某陈述的支付现金事实予以否认,称并未收到过现金100万元。

法院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00万元,仅举示了转账支付100万元的证据,其陈述现金交付1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现金10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交付方式,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简介二: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12日向殷某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止,还约定王某如不能偿还借款,自愿按银行最高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到期后,王某未按期还款,经殷某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殷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王某称在2013年8月12日通过银行转入殷某账户404000元用于还款,剩余的61万(包含包括396000元本金及逾期违约金)通过中间人李某归还给殷某,并提供了404000及给中间人李某用于偿还借款的61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双方的债务已经结清。

法院意见

合法债务应当按照约定清偿。从殷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看,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殷某也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作为债务人的王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现王某已经归还殷霞借款本金404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通过银行汇入中间人李某银行卡中的款项是否为其委托李某归还殷某的借款。从殷某、王某提举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其与“李华”有交易往来,但这些交易往来是否为某的还款证据不足,王某没有提举其委托李华还款的委托书、没有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等证据。

综上,王某抗辩其已经归还了殷某全部借款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法院判案看的是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即使在法庭上说一万遍“我真的借了他这么多钱”、“我已经还款了”,也没用!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不一样,后者在所有的资金往来都有迹可循,既有齐全的合同文本,又有明晰的转账记录,想出错都难。上述案件中,在借款还款时都没有保留证据,以至于后来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律师支招

1、民间借贷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定要清晰明确,最好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约定使用的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全都注明。如果有代为出借人和代为还款人,也要将以上信息明确注明,约定资金转账必须使用合同注明的银行账号。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去做个公证。这样一来,“坏人们”再想耍手腕就难了。

2、在与合同相对人交往期间,最好把与借贷关系相关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信息保存下来。没有争议最好,万一吃了官司,这些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备无患!不过,白纸黑字的证据最好!

3、资金往来最好使用银行转账支付,因为现金支付难以保全证据。如果你还钱的时候碍于情面没做手续,后来人家拿着你的借据再让你还钱,就会有理说不清?所以说,民间借贷手续要全,万事一理!


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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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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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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