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缘由:周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交叉路口时撞到杨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修车费用支付3万余元,周某的机动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损)。后周某委托本人(苗柱律师: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人即以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对抗:保险公司称:1、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2、理赔数额中需扣除2000元交强险的财产损失数额。
我方观点:1、车损险是财产类保险,应按照损害填补原则理赔,不按责任进行赔偿;2、我方并没有放弃向第三人主张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就应当第三人承担的赔偿向其追偿,另外,保险公司扣除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系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我方的车辆损失。
案例总结:如果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比较大的车辆损失,而车辆又投保了车损险,当事人完全可以起诉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这样不仅能避免事故另一方无赔偿能力,执行不到的困局;还可以不按责任比例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文·苗柱律师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