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寻衅滋事罪无罪释放
来源:刘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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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刑事拘留,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公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系:2014年七八月份,因同行业恶性竞争,刘某带领多人持刀将对方店面砸毁。

2015年7月12日接受委托后,于次日在滕州市看守所对刘某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我们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刘某在公安的供述情况,对其进行了法律咨询、帮助,详解了相关罪名,告知了刑事程序。并得知了,刘某并没有伙同他人砸店铺的行为,仅仅是带领六人,携带砍刀乘车看店,踩点的行为,单并未实施砸店行为,该店铺被人砸毁并非刘某所为。

为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经过半个月对刘某的四次会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本人于2015年7月29日正式向滕州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提交了刘某无犯罪实施,要求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与办案中队进行了沟通。

刑警二中队最终根据律师提供的相关情况,变更了办案方向,将真正实施砸店的卢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刘某被变更强制措施。至此,该案终结。刘某羁押25日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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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龙
  • 执业律所:
    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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