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秋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被判缓刑
来源:马秋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量:1232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某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在其休年假期间,与其朋友徐某事前同谋,答应帮助徐某将徐某与他人从火车上偷下的块煤运走。在运输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张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马秋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高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高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系初犯。

  请法庭注意如下证据:

  首先是天津铁路公安处刑警队出具的《联系情况》,该证据证实在2010年8月24日,侦查员与高某某所在地的派出所联系,查询有关高某某前科的问题。从该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看并未说明高某某有任何前科劣迹。其次是东岳镇派出所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高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辩护人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实高某某是在平时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其没有任何不良的记录。这也恰恰说明了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改造比较容易,且通过在看守所羁押的这段时间高某某自己也充分地反思了自己行为,在本律师会见时也向本律师表明了对自己错误行为后悔之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高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法庭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高某某进行判决。

  (二)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首先,从高某某认罪的程度分析,其已经全部承认了犯罪事实。从高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及今天在法庭上的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来分析,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司法部门所掌握的情况相一致,可以看出其已经完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其次,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人认为由于高某某的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使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高某某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天津市XX公司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高某某系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因此,辩护人认为高某某具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情况区别于其他盗窃铁路物资的违法人员。这些人员均无固定工作,且均以盗窃铁路物资为生,所以他们在被抓捕时往往已经盗窃了多次铁路物资,其危害性较大。而高某某由于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此次是因为休年假来找其父亲所以才来到案发地,而他到达此地后也不是立即就有盗窃的想法的,其是在徐伟的不良引诱下才实施的仅一次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偶然性,属于偶犯。辩护人认为高某某经过这次事件后,其不会冒着危险再去盗窃铁路物资,因此辩护人认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本案中涉案的铁路物资均以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已经降到最低

  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本案涉案财物伍仟七佰捌拾千克块煤已经被侦查人员当场扣押。涉案财物没有流向社会,铁路部门的损失已经降到最低。进一步证实了高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为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本案而言,一方面,由于涉案财物已经被追回,可见高某某的罪行不重,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由于高某某有工作和收入,综合其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其已经不具备再犯可能性,希望法庭能依法从轻处罚高某某。

                                                 辩护人:张盈律师事务所

                                                 马秋明律师

                                                 2011年1月5日

判决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徒刑一年两个月,缓期两年执行。高某某于当日被从看守所释放,委托人及高某某对本律师的工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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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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