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修楼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案例:借名买房,房价上涨起纠纷
来源:房修楼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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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苏州的于先生打算在苏州沧浪区买一套房子,在其申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以他人名义买房,待自己还清贷款后再将房产办至自己名下。于先生找到自己的朋友周某,请朋友周某帮忙。于是于先生以朋友周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四年后房贷还清了,当于先生还清贷款找周某商量过户事宜时,遭到了拒绝。于先生遂将朋友周某诉至法院。
      于先生诉称,当时于先生与周某约定:以周某的名义来买房,办理贷款,实际上房屋是于先生的,首付和以后还贷款都是于先生来负责,待贷款还请之后房子再由周某过户给于先生。还清贷款后的于先生满心欢喜的去商量办理过户手续时,周某的回答是,过户可以,但必须支付其10万块钱。于先生认为自己一直在按时还贷,并没有给周某带来什么资信损失,故要求周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周某辩称,双方协议当初双方就说好了酬金,只不过当初说是六万,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翻,要求十万不为过,况且这么多年来自己是为原告承担着风险的,自己以后要是买房的话就成为购买二套住房了,一切关于买一套房的优惠都享受不了,这些就是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一方没有其要求十万元的证据,在法律上很难站的住脚,但是按照购房的相关政策,周某以后买房确实会受到一些影响,且在于先生还贷期间,周某确有潜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周某配合于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于先生名下。同时于先生给付周某代理费四万元整。
      律师意见:我国实现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它要求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是谁的,就认定为谁的房产,个人之间私下签订的关于房产产权归属的约定协议,不可以对抗登记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所以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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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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