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亲办案例
已患精神病10年的杀人犯,罪犯子女、邻居全然不知
来源: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2
浏览量:1030

发现杀人犯精神10年罪犯子女、邻居全然不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实施犯罪行为时62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本案被害人,女,被害年59岁)积怨已久,2012年5月20日下午3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厮打,后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柴弯刀向王某头部及身体猛砍,头部达14出创口,致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案发后逃跑,于2012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2月6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安检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难点:

1、律师办案时间紧迫:2013年1月24日,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收到安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援指字(2013)第009号指派通知函指派李波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距2013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只有4天时间,本律师需要在4天内完成会见、阅卷、整理辩护意见。

2、本案犯罪事实清楚,造成结果严重,李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给予受害人家属相应赔偿获得谅解,所以本案很难找到有力的罪轻和免予判处死刑辩护理由依据。

办案过程:

因案情紧急,本波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连续三年上访的情况后,便让李某某的女儿及时从李某某家的箱子里找到了3、4公分厚的上访材料和笔记本,本律师晚上阅卷至凌晨两、三点钟。

一、李某某作案时的生活状况:本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李某某生活在偏僻的山村,自2006年起,李某某经常到政府部门上访举报对该组大部分村民,与该组村民多有积怨,处于孤独生活环境,所以他对邻居都存有防备心里。李某某一家有五口人,两个女儿已远嫁外省,李某某平常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和精神病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家庭生活困难。李某某有一个特别的行为引起本律师的注意,那就是李某某已经连续三、四年在当地不停上访。李某某的上访举报材料均含有“违法乱纪、贪赃枉法、陷害自己”的内容,日记本记载与村民发生的矛盾时间都会具体到每时每分。

二、律师通过会见、分析材料发现李某某存在疑似精神病症状。

首先,本律师认为李某某的生活环境对其人格有严重影响。因为,李某某家庭条件困难,整天与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和儿子生活在一起,生活压抑。另外,李某某与邻里关系紧张致使压抑心里无法宣泄长期积压。这一点,没有长期对农村生活了解的律师很难发现李某某的异常情形。

其次,李某某个人行为异常。根据家庭状况,本应当全为全家生计想,为何要为不着边的琐事去上访?从其上访的内容来看,邻居青年从外地带回来的女朋友发生了口舌之争,李某某就花钱打印材料去举报人家拐卖妇女,其该行为异常。 在李某某的笔记本上还把谁家的牛吃了自己几株玉米等事精确记载到某小时。

上述矛盾情况分析,李某某性格孤僻,属于全组村民中重点贫困户,经常遭受到村民冷遇,加之长期与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和儿子生活,这样压抑的生活无法发泄,时间久了可能会使其产生一定精神障碍,情绪激动引发本案发生。故此,本律师将李某某的上访材料和日记作为依据为李某某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

三、李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有精神病症被确认的艰难过程:

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决定以李某某作案时有精神病情形,要求给李某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李某某的女儿知道本律师的辩护观点非常惊讶,认为其与父亲生活多年,其一切行为很正常,而且的父亲独自一人照顾两个精神病家人的生活重担是精神病患者无法完成的,法院很难会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其次,李某某从案发至今,律师接受本案才短短3天时间,更不是医学专业专家,仅凭李某某多年的上访申诉材料和日记内容作为李某某有精神病的依据理由不充分,二者无直接关联性

庭审后,法院对李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长达六个月的调查。看守所及与李某某同室羁押人员均证实没有发现李某某有精神病迹象;李某某所在的家乡镇村组邻居均证实李某某从来没有精神病的情形。

经过上述调查后,审委会决定对李某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西康法鉴[2013]精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采纳了律师提供的相关上访材料、日记内容,以及对李某某存在疑似精神病的分析意见,认为“李某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病程至少10年以上,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患者若有幻觉时也历时较短不突出,在不涉及幻想情况下,人格保持相对完整,能正常工作、劳动,能与人正常相处,能适应社会,所以多年的疾病过程中,周围的人并没有发现其精神不正常,与该病的特点有关”。最终认定李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时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四条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免除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请求。

办案心得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因律师接受案件办案时间紧,律师通常没有时间去深入研究案件,多数律师只能按照套路笼统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援助服务多流于形式。但是,本律师却在只有4天的办案时间内,认真分析被告人所处生活环境,搜集被告人的上访材料,细心追溯被告人犯罪行为发展过程和与周围人产生矛盾的原因,看似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上访材料却成为了鉴定机构认定李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疾病的重要依据,成为本案最有力的减轻刑事处罚依据,避免了一桩存在错案的发生。如果没有本律师办案注重细节,很难获得对李某某减轻刑事处罚,所以,律师办案的责任心很重要。本律师认为,重大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就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尽管力量微薄,都要全力一拼,不能放过每一个看似细微的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不能留下任何办案遗憾。

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李 波 律师

搜索
以上内容由李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波律师咨询。
李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0好评数4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波
  • 执业律所:
    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3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安康
  • 地  址: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