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修楼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落户纠纷,买了学区房却进不了名校
来源:房修楼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05
浏览量:744

      二手房买卖,偶尔会碰到售房人仍将户口挂在原房屋内。在本市某机关工作的李女士,去年7月为了儿子的入学,购买了一套学区的二手房。李女士计算过,因为她是本地人,只要在9月前将户口迁入,就不会影响小孩上学。2009年7月上旬,李女士与孙先生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约定,孙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学区的二手房,以95万元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合同还约定:每逾期1日,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为了保险起见,李女士还在合同中特意留了心眼,注明“甲方需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户口迁走,否则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这样一来,李女士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了。于是没等对方将户口迁出,她就付清了所有款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李女士于2009年8月5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8月6日,李女士一家入住该房屋。然而,当所有手续办完后,卖房人孙先生却迟迟没将户口迁出,导致李女士无法办理户口迁移,
      2009年9月中旬,李女士在和孙先生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称,孙先生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将留在系争房屋内的户籍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法庭上,孙先生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户口没有能够迁出不是他主观上不想迁出,而是自己暂时没有落户的地方,而导致无法迁出的,另外,虽然户籍没有迁出,但这对李女士没有产生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违约,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违约,还包含出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违约。合同约定孙先生有义务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但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房屋内户籍未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卖房人赔偿了李女士20000元的违约金,但李女士让孩子上名校的愿望却因此泡了汤。
       律师分析: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卖房者必须迁出户口。如果原房主不迁户口,买房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反映,但公安部门也只能说服动员原房主迁户,若其实在不迁,公安部门也没有办法。走法律诉讼途径也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户口迁移问题,那么原房主不迁户口,是没有任何办法的。因为户口迁移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仅以户口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不受理。
       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出房屋详尽的信息,签约之前确认房屋是不是空户。如果不是空户,首先要对原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地点作出详细约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就户口迁入问题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违约情形等,以确保纠纷发生后能够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甚至可以将户口迁出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好的办法是,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留一部分尾款,待卖房人迁出户口后,再付尾款。到时候原房主不迁,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到法院起诉。但法院也只能判决原房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能强行将其户口迁出。所以卖房人如果需要买房如户或迁入户口的话,要特别注意卖房人的户口能否迁出,卖房人户籍有无落户的地方。
以上内容由房修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房修楼律师咨询。
房修楼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修楼
  • 执业律所: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9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