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4日,嘉善张某(取保候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09mg/ml,后于2014年4月份由嘉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接受唐某本人委托后,本律师在第一时间去检察院翻阅、复制案卷有关材料,了解案情,并在同一天向张某详细了解案情,做好相关笔录。案子移送到法院后,本律师又去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有关材料,并与法官就本案审理做一定的沟通。开庭时,本律师从法律及本案事实出发,一再强调本案符合缓刑适用情形,要求对张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缓刑辩护意见,于审理当日作出判决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