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XX在1976年下乡,1980年7月在XX公司工作,岗位是门卫。在2001年9月由于李XX受XX公司副经理的指示,将一个报废的变压器放出门岗,XX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李XX的劳动合同,迫于无奈李XX在解除合同上进行了签字。随后,李XX多次XX公司就解除合同进行调解,在2002年5月XX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通知李XX到XX公司工作至今。在这期间,XX公司即没有给李XX签订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各种保险,由此双方发生矛盾。
诉讼请求:1、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各种福利待遇;3、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4、补交各种保险。
法院判决:1、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支付加班工资XXXX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