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涛涛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案件的办案思路
来源:谢涛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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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钱某某等人以推荐股票赚钱,高收益为诱饵,先后诈骗陈某等受害人人民币共计76万余元。
2011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闫某等人成立了成都景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利用电话联系股民,谎称公司有股市内幕信息,以推荐股票帮股民炒股、叫股民融资赚钱等方式诈骗股民钱财。钱某某在公司中担任股民培训师和“股票专家”的角色。其所参与的诈骗金额前后共计76万余元。
2012614日,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720日,钱某某被甲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羁押于甲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的指控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决定以犯罪金额作为突破口,以从犯、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为辩护方向进行罪轻辩护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钱某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综合全案,被告人钱某某已得到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并真诚悔罪,且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该公司内部的组织、分工来看,钱某某只是公司员工而非为组织者。
(二)从犯罪收益分配的角度看,钱某某并不是犯罪的最大获益者,也不是主要获益者。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钱某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
(四)关于本案中钱某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钱某某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钱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5、钱某某系受他人邀约而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其目的是为了挣钱养家,而不是大量敛财或奢侈消费。综合全案看,其在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的金额认定有误,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依法按照现有的证据对钱某某知情并参与的犯罪金额进行认定;综合全案,钱某某在犯罪从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已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钱某某系从犯,减轻处罚后以诈骗罪对钱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钱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6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受害人众多,情节也较为严重,钱某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从犯,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获减轻处罚,最终仅获刑六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尽力促成与受害人的谅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的家属找到辩护律师,本网热情接待了钱某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钱某某家属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委托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某辩护。辩护律师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本案卷宗、证据材料的详细审查,和对钱某某的多次会见,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制定了自己的辩护策略。经过三次开庭,辩护律师在钱某某涉嫌的犯罪金额和从犯问题上据理力争,为钱某某争取减轻处罚的空间。在钱某某涉嫌犯罪金额达76万余元,且在犯罪中与受害人接触次数多,所起作用也较大的情况下,经过辩护律师的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某系本案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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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涛涛
  • 执业律所: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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