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李某因伙同他人涉嫌敲诈勒索,被深圳市某区某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并以抢劫批捕。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并会见李某,本律师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不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并被当地检察院采纳,最终以寻衅滋事进行公诉,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庭后一个月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