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21号
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邵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光宝,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