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某在宝鸡市某宾馆内盗窃李某手机及财物4000余元,后经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某某派出所侦查,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最终在本律师辩护下,先取保候审,最终判处单处罚金,已顺利结案。
在本案中首先,本律师阐述观点电话传唤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数额较小;第三、案发后已及时将手机及财物归还,并且已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促成和解,故要求判处罚金刑.
最终以上观点虽为2获得全部支持,但是为被告人争取了最轻量刑,现已完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