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宏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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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系夫妻,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用于家庭经营的吊车所有权归王某,吊车作价后,王某分给张某200000元。解除夫妻关系后,王某拒不支付张某200000元,张某

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张某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查明,离婚期间,王某已将吊车低价过户王某的弟弟。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瑞宏律师解释说,《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转让吊车的行为涉嫌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请求撤销被告王某转让吊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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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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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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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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