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浩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治疗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李子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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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阚XX于2005年6月6日在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因工致残,经鉴定评为二级伤残、B级护理,退出工作岗位,与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但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份,阚XX为治疗工伤先后在日照市XX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日照XXX大药房支出费用共计6866.83元。

二、相关证据

阚XX手中有工伤认定书、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及医疗费单据等书证为凭,委托律师索要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阚XX缴纳工伤保险,阚XX治疗工伤支出的费用,依法应当由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阚XX代理人的意见,裁决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承担阚XX因治疗工伤而支出的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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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子浩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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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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