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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强奸未遂辩护被采纳,二审成功改判
来源:李常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量:938

强奸罪强奸未遂辩护被采纳,二审成功改判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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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X某明知在与其同在某企业务工的G某精神不正常,于2013年10月某日,见G某独自一人躺在床上,便上床扒掉G某内裤,对G某实施强奸。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X某不服,认为自己冤枉,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出庭为X某提供二审辩护。经仔细阅卷,李常永律师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应认定X某属强奸未遂:

一,X某历次供述及当庭陈述前后稳定、一致,对于自己确实实施的行为,其供认不讳;但对于是否存在强奸既遂(插入)的法定情节,其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可信度较高。

二,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显示:在案发后,侦查人员及时赶到,在L某及被害人身上及时取检,程序规范、结论科学,结论是没有检验出X某的DNA分型,该鉴定应作为强奸未遂的证据。

三,被害人存在精神障碍,不能依法取得其陈述以证明犯罪事实。

四,本案虽有目击证人,但其证言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且没有其他在案证据予以印证。

故而,从证据体系上看,据以证明其犯罪属既遂的证据严重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精神。

【裁判结果】

经查,上诉人X某承认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否认强奸既遂。纵观全案,能够认定上诉人X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仅有P某一人证言,被害人本人无语言表达能力,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亦未能检出DNA混合分型,故无法得出上诉人X某强奸既遂的唯一结论。据此,应依法认定上诉人X某的犯罪系未遂状态,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撤销天津市县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集中精力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对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二审得以改判。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庭的检察员反复强调目击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认为应当认定强奸既遂。而李常永律师认为不应单看某一项证据,而应当坚持证据体系的综合审查,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做出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经过多达五轮的法庭辩论,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X某涉嫌犯罪有一时糊涂的成分,且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极差。二审能够改判,不仅令其少受半年的牢狱之灾,而且查明了事实真相,还了其应有的“清白”,对李常永律师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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