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斌律师亲办案例
对犯罪仅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罪
来源:张德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量:5485

案例导读

常成张*因购买香烟一事与张某之弟张x发生争执,张某、张x对张*进行追打、刺扎,张*心脏被锐器刺破,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张某妻子王某在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且使用假名字在逃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张某共同生活。

常成事后,二被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王某以以窝藏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无罪并作出无罪判决。

常成点评

窝藏罪

常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罪是作为犯罪

常成窝藏罪是典型的积极作为的犯罪,不作为不能构成窝藏罪。窝藏罪要求是主观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有窝藏的故意,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包括知道对方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通缉、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知道对方是服刑的罪犯;知道对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躲避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这种明知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通常只要能认识到是“逃犯”即可。在客观上必须有提供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行为。


知情不举报与窝藏罪的区别

常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它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窝藏的行为,市民虽然有举报犯罪的义务,但根据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知情不举行为不构成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有一般的交往,无窝藏意图的,应属于知情不举。此处的一般的交往应解释为日常生活或业务行为的范畴,只要不超出这一范畴,仅仅对犯罪行为有所知情或者发生日常生活或业务接触,便不应该认定为窝藏。


常见的知情不举主要有三种情况:

1、亲属、朋友间的知情不举,主要惧怕自己的亲朋受到追究。

2、罪犯对同案犯人的其它犯罪行为知情不举,主要怕同伙反过来检举自己或遭到报复。

3、一般人(特殊主体除外)的知情不举,主要是胆小怕事,不负责任。



常成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其跟随张某逃亡,在逃亡中,二人共同生活、工作,张某使用了假身份,王某知情未报。但是要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妨害了公安机关发现、查获张某。


王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工作,并不必然得出王某构成窝藏罪的结论:

1、知情不举行为不属于窝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的劳动收入对家庭而言,其作用是同等的,王某并没有提供财物帮助张某逃匿的行为,王某的劳动收入,不仅是个人生存的需要,也是维系家庭存续的必要。

3、王某在家庭生活中尽夫妻义务的行为,即使实际上会对张某的藏匿存在帮助,也并非本罪所要求的提供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常成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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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德斌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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