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长剑律师亲办案例
张千帆诉王世涛借款纠纷合同一案
来源:冷长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量:264

案情简介

王世涛经营药材生意,为经营需要,向伙伴张千帆借款,王世涛向张千帆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2004年底付13万元,并向张千帆支付了1年的利息,利息是按照月利率一分二计算,2005年11月,双反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张千帆找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长剑,要求帮忙处理此事。

接受委托

冷长剑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是对方按照一分二的利率标准履行了,说明双方还是通过事实行为约定了利息,只是对剩余的27万元没有约定具体的利率,起诉法院是可以主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下来后,果然认定双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用事实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但是约定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冷长剑律师建议

借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双方之间的利息等约定,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防止以后因为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据,不能主张双方已经约定清楚的利息等权益。

以上内容由冷长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冷长剑律师咨询。
冷长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09好评数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冷长剑
  • 执业律所: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7*********8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