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担保需谨慎,签字当担责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0
浏览量:309

案情简介

A与B签订家电买卖经销合同,C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承诺对B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与B对帐,被告确认欠货款35万元。经A多次催收,B均故意拖欠不付。担保人C也拒绝清偿债务。A诉请法院B和C归还欠款及利息,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提供经销合同、对账单、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资料,B、C未提供证据资料。

法院审理查明,A、B签订的经销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C作为担保人签名属实,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判决:B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A欠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C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元,由B负担。

法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实践中,不少人碍于亲朋情面,未经过多思考,听信他人所言,误认为签个字而已,不需要承担责任,就糊里糊涂签了担保合同或在担保人处签名。直至发生纠纷,才恍然大悟,自己已深陷债务泥潭,为时已晚。因此,建议在前述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的文件时,需谨慎为止,为免留后患,可事先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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