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11时11分,原告驾驶赣H****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319公路+400米处,与董某驾驶的浙B****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及汪***等38名乘客受伤的事实。2014年5月29日11时原告被120送至浙江**市人民法院,并入住浙江**市人民法院。原告为方便治疗,于2014年6月1日入住景德镇***医院治疗,住院65天,并于2014年8月4日出院。2014年10月14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已构成十级。
赣H****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13年6月2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有效期为2013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24日。保险单核定载客(人)55人,其中司乘人员1人。 故原告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877元进行赔付。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经与被告多次谈判,被告赔偿原告6万*仟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