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梅花村村某网吧与被害人陈某因故发生冲突后,于当晚20时许经过密谋携带水果刀、菜刀到本市越秀区白云山南路追砍被害人陈某并导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林某应当承担陈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人陈某主张赔付的医疗费195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因被告人林某自愿赔付,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林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33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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