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婚生子。2013年5月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多次提出与乙协商离婚,乙均不同意。后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庭审中,甲乙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均无异议,但双方均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起诉时,甲乙双方仍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且双方均由稳定的收入,经济条件都较好。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本案进展陷入僵局。本律师作为甲的代理律师,与主审法官沟通过后,决定本案应以调解为主。随代表甲与乙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均对主张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孩子归甲抚养,抚养费由甲一人承担,乙随时可以看望孩子。本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解析:
1、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形: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形: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