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有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来源:王曼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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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化名)
2012年经人介绍与梁先生恋爱,2013530办理结婚手续,2013年底举办婚礼,双方婚前感情一般。梁先生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经常更换工作。20144月开始梁先生离家,20145月即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20154月,梁先生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造型一年半。李小姐于20156月委托本律师诉讼离婚。

《婚姻法》明确规定准许离婚的准许离婚的条件有四种:一是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二是家暴、遗弃、虐待,三是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三是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另外规定了个原则性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什么是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通常认为出现会造成夫妻感情的重大伤害且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嫖娼、侮辱妇女、强奸妇女等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判刑,或只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罚的,也会伤害夫妻感情;其他犯罪被判长期徒刑的,最高院的解释也认为是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司法实践认为至少5年以上,才能作为长期徒刑对待。

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属于法院必须判决准许离婚的情形。另据了解,被告及父母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离婚,以被告只需要四个月就可以出来团聚为由要女方再给一次机会。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经过与原告充分沟通,向法官表明了原告必离的坚定决心,经法官调解,取得调解离婚的良好效果,令原告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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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曼
  • 执业律所:
    广东觉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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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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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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