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刁先生于2007年认识一张姓女子,后于2008年与该女子生育一子(小孩子出生在香港)。同年,应该女子的要求刁先生支付其10万元,女方称小孩由其带回湖北老家抚养,不会再找刁先生。
2009年对方带小孩找回深找刁先生,2014年对方提出要30万,让小孩跟刁先生家庭生活,自己不再插手。在谈妥后支付款项前,女方二次变价50万、80万。后刁先生意识到对方的贪婪成性,拒绝交谈。随后在对方提起诉讼要求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刁先生毅然聘请律师选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纠纷。
开庭时,代理律师重点拆穿对方企途利用小孩来向男方索要高额“抚养费”或威逼男方离婚的目的,加之小孩虽为持香港身份证但长期在内地生活,生活费标准应依内地标准为主。最终法院接受我方代理律师的说法,按深圳基本生活标准判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