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浏览量:16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委派本人出庭作张某某的辩护人。结合阅卷以及庭审的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

一、**的行凶伤人行为,是此案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伤害案的直接原因。

**家和张某某父母家东西相邻,多年来和睦相处,没有纠纷。张某某父母家翻盖房子后,需要垒打院墙。因两家边界尺寸预留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来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形成了一份《关于张良与张**宅基双边协议》张某良为张某某之父,下同,约定张良家给张**家前后留足10.88米。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画押,并由村委会4位证人签字作证,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事发当日的上午,张**和张良共同挂线做施工准备。下午张良在按线施工的过程中,张**的母亲无理取闹,双方发生争执。张**闻讯赶来,不分青红皂白,抡起一条1米多长15公分粗细的麻花钢筋,打伤了张良的胳膊。钢筋被夺过来后,又抡起铁锹,打伤了张某某的手。张某某挥拳还击,打伤了张**。如果没有张**的行凶伤人,就不会有张某某的挥拳伤人。所以张**行凶伤人的行为是此次伤人案件的直接导火索。

二、张某某的行为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属于防卫过当。

**用钢筋和铁锹对张某某父子实施了不法侵害,并且铁锹当时就在张**的手里。若不及时予以制止,恐怕会对张某某的家人造成更大的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手无寸铁的张某某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制止了他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合乎情理,也非常必要。毕竟拳头对钢筋和铁锹,没有一定的力度,也难以达到正当防卫的效果。所以从张某某的主观意图上看,击打张**,是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当然,击打导致张**构成轻伤,有可能构成了防卫过当。但是这并非张某某所料到及追求的伤害结果。

三、张某某有自首和悔过的表现,主观恶性不强。

首先,张某某主动报案,有自首的情节。在两家的打斗过程中,张某某用手机向110报警,证明其力图尽快平息争斗,解决纠纷。其次,事后张某某家主动到医院探望了张**的爷爷张林,有悔过的意愿。再次,张某某家委托中间人协商调解赔偿之事,有和解的意愿。但张**没有协商的诚意,要价过高,致使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张**又把与张某某家共同生活的张某某的伯父撞成重伤,造成张家的重大损失,但张**分文不予赔偿。这更加加剧了双方的矛盾,这是双方调解不成的主要原因。

四、张某某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已经查明,张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的情节。第一,张某某属于防卫过当;第二,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第三,张某某主动调解,有悔罪表现。第四,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符合最高院的指导精神。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刑事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邻里纠纷矛盾酿成的伤害案件要与社会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要从轻处理,依法适当使用非监禁刑罚,以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对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应当对张某某从轻和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我们常讲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互助,相互帮扶,不但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反之,邻里反目,逞凶斗狠,不但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还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两个张家因为宅基地闹到如此地步,其教训非常深刻。这次庭审,也为两家矛盾的化解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机会。希望法庭能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做出有利于化解矛盾,消弭纠纷的判决,为两个家庭的和好提供适宜的条件。

对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合议庭深表感谢!

代理人:王国军

2014年11月20日

以上内容由王国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国军律师咨询。
王国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5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叉口西南角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国军
  • 执业律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6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叉口西南角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