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量:268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李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服务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本案于20148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8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73016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本市越秀区署前路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动手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谢某某打伤,致其头部、面部及腹部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李某于事发当晚21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病历材料、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谢某某亦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作案的具体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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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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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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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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