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敏律师亲办案例
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应否负责
来源:张建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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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张某,62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受雇于李某,与李某等一同为河北省某村赵某建造住房,在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受雇于李某,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伤,李某对于张某的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给赵某建房时死亡,故将李某赵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0余万元。

本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1,张某与赵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只能存在劳动关系中,2、张某死亡属于自身疾病,非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于意外事件,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且雇主也没有过错,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张某的雇主赵某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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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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