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红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盗窃案
来源:余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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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到郑州市金水区邵村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盗走后,在郑州xx附近的民生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分别以3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钱将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的10300元现金取走,并被扣取手续费113元钱,共计人民币1041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明细对账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邵村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村附近的民生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分别将杨某某农业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0300元盗走,并被扣取手续费11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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