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红律师亲办案例
常某诈骗案
来源:余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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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常某冒名傅某,以找人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SOHO广场xxx商贸有限公司提升网店信誉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自己的QQ及财付通账号冒充为刷信誉的人的账号发给被害人,后被害人通过其财付通账号先后十五次向常某提供的财付通账户汇款共计2835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常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QQ聊天记录,财付通汇款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常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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