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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离婚时要求分割限价商品房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量:348
离婚时要求分割限价商品房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洪先生与蓝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前,洪先生购置了一套限价商品房,自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以房贷方式支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合,蓝女士遂将洪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分割共同还贷款项,但不同意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法院查明,上述限价商品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尚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上述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未还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限价商品房,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立即进行分割。
目前,在离婚诉讼实务中,对于取得产权满5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当事人要求立即分割的,通常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取得产权未满5年、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当事人要求立即分割的,不同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述房屋是被告在婚前购买,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分割。鉴于该房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原告主张的房屋增值无法确定,因此,法院在考虑房屋本身存在增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房屋折价款金额,酌情进行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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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谷林树
  • 执业律所:
    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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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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