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登超律师亲办案例
马某不构成犯罪
来源:罗登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量:556

案情:李某欠罗某人民币15万元到期无法还款,在罗某再三催促下,李某将自己的奥迪轿车交给罗某,并就用该车抵偿罗某的债务达成协议。由于该车系按揭贷款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此后的贷款由罗某偿还,贷款还完后李某再配合罗某办理过户。由于李某欠张某的钱不还,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成都某区法院,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抵偿给罗某的奥迪车属于李某所有的情况。

2014年7月18日,罗某的侄子马某将该车开到成都某小区停放,由于该车安装有GPS,某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很快就知道了该车的停放位置,于是某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袁某和夏某带着执行申请人的律师和拖车司机开着拖车准备将李某抵偿给罗某的奥迪车拖走。袁某等人在进入停放车辆的小区时向小区保安出示了工作证并说明了情况,小区保安把袁某等人带到奥迪车停放点后就离开了。

袁某等人于是让拖车司机把车套上准备把车拖走,这时有人把袁某等人准备拖车的事告诉了马某,马某等6个人一听就急了,因刚在屋里吃饭,就顺手从桌上抓起一个啤酒瓶冲了出来,高喊谁在拖车,赶快放下,然后就对袁某等人推搡起来,袁某高喊我们是法院的,你们不能乱来,此时场面非常混乱,没人听见袁某在喊什么。混乱中,马某用啤酒瓶把袁某头部打伤,后袁某被人扶着到附近诊所进行了包扎,马某趁机把车开走了。

后来马某知道是法院在执行公务,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妨害公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多次与马某会谈了解案件细节,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某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袁某等人在执行公务时没有向马某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是身着便装,于是决定对马某作无罪辩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正在执行公务的是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暴力或威胁等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某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袁某等人虽然进入小区时向保安出示证件并说明了情况,但是他们在准备拖车的时候并没有向车辆的使用人(也是当时车辆的实际控制者马某)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没有穿法院的工作服。马某等人出来时并不知道是法院的人在执行公务,误以为是社会上其他人员想将其车拖走。马某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管故意,因此马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我将上述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在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最后认为马某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由罗登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登超律师咨询。
罗登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28好评数3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18号附1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登超
  • 执业律所: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18号附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