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方某某经人介绍,与在中国某出版社的杨某某认识,其称可办理出版一事,于是方某某将出书费数万元和长篇小说一部交给杨某某,委托其办理在中国某出版社“自费出书”事宜。
随后一年多时间,杨某某一直未与方某某联系;经过多方努力,方某某终于与杨某某联系上,但其矢口否认有出版一事。
张世娥律师接受方某某的委托,积极准备材料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多方努力,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达到诉讼目的。因而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思撤诉。
律师提示:
一、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而不要口头约定,否则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如若出版书籍,应当与正规的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而不要随意交付个人来办理。
律师认为:
如果能调解达到诉讼目的,这样一可为国家节省诉讼资源,二可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及精力,三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规定的“调解优先的原则”,四也符合我国所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这一主题。